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
2018-07-10 10:11:17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杨某、赵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初至2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S县城等地十次贩卖给赵某、徐某“881”型甲基苯丙胺40粒,约重4克。2016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在S县城二次贩卖给徐宏鼎“881”型毒品甲基苯丙胺9粒,约重0.909克。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杨某四次容留赵某在自己承租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S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被告人杨某、赵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及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最后,以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典型意义
经调查,被告人杨某的父母常年在外省打工,二人对杨某的生活和学习过问不多。父母因感情不和已离婚,杨某只好与已年过65岁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杨某小学四年级后就辍学回家,由于父母教育的缺位,加之年迈的老人无法对已经身高一米七以上的杨某进行管教。杨某混迹于社会,在县城租房住,法律意识淡薄,长期与吸毒、贩毒人员接触,染上了毒瘾,为了维持吸毒,就以贩养吸,这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案发后,杨某面对对其进行调查和帮教的司法工作人员,表示对贩卖毒品这件事没有什么想法,并表示后悔也没有什么用。
另一被告人赵某,其母常年在县城打工,早出晚归,其父因身体原因偶尔在附近打工。因父母过分宠溺赵某,赵某2015年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一直留在家里无所事事,后来与杨某混在一起,也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并成瘾。赵某的母亲发现其吸毒后,对其规劝,赵某竟然说自己有一个发小已经坐牢三次、戒毒两次,一共被关了五次。赵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态度漠然。
在案件审理前,杨某、赵某被责令社区戒毒,在戒毒所表现不好,为重点关注人员。
结合二人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背景,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二人犯罪的原因:1、父母教育缺位,或是父母无底线的溺爱,均导致子女行为不受限制,导致子女的人格发育不健全。2、隔代教育,老人年迈体弱,体力精力不够,多溺爱,管教力度不够。3、过早辍学,不能受到学校、老师、同学等的约束,又没有能力识别和抵制社会上不良行为的侵蚀。4、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十多岁的花季年龄本该是在学校学习文化知识和社会规范,却早早离校,没学到足够的为人处世规范,没有专业的技能傍身,不能养活自己而依赖家庭,做人做事底线模糊不清,思想空洞又没有追求,麻木不仁,寄托感情于寻找刺激。
针对以上原因的形成,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我们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应对和提升:1、要提高认识,加强重视。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应增强忧患意识,给予足够重视。2、对未成年犯加强心理疏导,办案过程注意保密不公开。未成年犯心理发育不完善、不成熟,被定罪后易产生“反正都这样了,后悔也没什么用了”的破罐破摔心理,在往后的日子里易再次犯罪。当庭应加强多方的法庭帮教,从其较能接受的角度,劝诫未成年犯痛改前非,好好生活,保护他的合法权利,为他们保密。3、强化家庭教育,教育与监护并重。重点是对其父母、家庭成员的教育,加强父母的责任感,鼓励形成正确合理的家庭教育模式,发挥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屏障作用。4、加大宣传预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加每年进校进行法制宣传的次数,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引导其形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自省、自控”人格。5、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放过“漏网之鱼”,不让违法分子有侥幸心理,形成威慑作用,尤其是对待怂恿、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法分子绝不手软,净化社会环境,让未成年人在一个更加安全、纯净的社会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