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诉讼服务

施甸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诉的条件及要求

2017-06-28 11:14:55

 

施甸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申诉的条件及要求
 
一、申诉的条件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申诉的要求
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2、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