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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里写的预付款是定金还是装修款? (董丽娟诉施甸县甸阳镇韩尚宫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 案 )

2020-02-18 09:53:46

 

一、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原告董丽娟与被告施甸县甸阳镇韩尚宫建材经营部口头协商,由被告为原告完成中春宝湾1901号房屋的装修。原告于2018513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5000元;2018519日又到被告的店铺,通过刷卡的方式支付给被告5000元。2018513日,被告出具《收据》给原告,载明“兹有施甸韩尚宫建材装饰杨苑雪收到宝湾1901号预付装潢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201882日,原告微信告知被告不装修房屋,要求被告退款。201999日,原告向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甸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该所召集双方调解后无果。

二、裁判结果

施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口头协商,已经达成由被告为原告装潢房子的协议,为此原告也向被告先行支付了预付款10,000元。被告也出具10,000元的《收据》给原告,因此可以认定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了房屋装修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被告尚未进行装修工作,就明确告知被告不再装修房屋,被告未依法提出异议,双方的口头协议已经解除。原告依据口头协议支付的款项的性质,被告出具的《收据》载明为“预付装潢款”,没有证据证明为定金,故该款项的性质应为预付款,而非定金。鉴于合同解除时,被告尚未进行房屋装修,或者完成了相应工作,以及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又解除协议,未审慎对待协议,具有随意性的实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故作出(2019)云052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施甸县甸阳镇韩尚宫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董丽娟预付的房屋装修款7000元;驳回原告董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诚信守约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民事主体应守约践诺。明确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为合同主体的基本规则,法院在判决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先期违约方作出惩罚,在返还预付款时未全部返还,对于营造稳定的市场经济,维护当事人双方基于合同追求自己的利益,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有重要意义。

四、推荐理由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充分体现,维护合同守约方的利益,能引导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主动守约,对促进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