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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须知

2017-12-28 09:50:26

施甸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须知
 
一、小额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云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称之为小额诉讼。
二、小额诉讼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
三、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重大意义
1、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小额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的机会平等;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程序效益最大化;小额诉讼程序符合费用相当性原则。
2、小额诉讼程序满足现实的司法需求: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现有小额速裁的探索已为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积累了实践经验。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急缓分类原则。根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实行繁简分流、急缓分类,让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以快速方式结案。
2、公正合法、定纷止争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坚持合法与提速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做到既注重司法质量,又注重司法效率,既注重公正司法,又注重定纷止争,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3、司法高效、 司法便民原则。尽最大努力及时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使正义及时得到体现;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出发,落实好司法便民的各项措施,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小额诉讼程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让人民群众接近司法、“接近正义”,让司法改革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4、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以调解为主要结案方式;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
1、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2、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特定类型案件;
3、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简易;
4、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成本低廉。
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5、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
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对于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4、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告无法送达的案件;
5、需要委托鉴定、评估、检测的案件;
6、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