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举证认证规则
2017-10-25 09:48:21
施甸县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举证认证规则
审理民事案件举证认证规则
一、下列事实,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权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诉讼。
(7)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三、对证据进行审查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取得证据的方式;
(2)证据形成的原因;
(3)证据的形式;
(4)提供证据的人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
(5)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合。
四、对矛盾证据进行审查应注意以下情况:
(1)原始证据的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2)物证,历史档案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其效力一般大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4)与一方当事人有亲、朋友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其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一般证言。
五、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对方当事人有异议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认定;合议之后仍不能认定或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在下次开庭时认定。
认定证据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下列情形应当当即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1)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作反证的;
(3)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表示异议,并提供了反证,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的;
(4)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又后悔,但提供不出新的有力证据的,仍应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证据。
七、对下列的情形应当当即确认该证据没有证明力:
(1)当事人所举证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或与本案无关的;
(2)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
(3)证据材料仅为复制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
(4)证人对同一事实情节的证言前后矛盾又无其他材料印证的;
(5)当事人用欺骗、胁迫、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6)一方当事人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与对方当事人的谈话录音,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的;
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内容对持有证据的人不利的主张,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八、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对下列情形,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1、下列情况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1)双方当事人举证相互矛盾,质证出现重大分歧,难以确认证据证明力的;
(2)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重要证据,但当庭又不能提供的;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
(4)需要通知重要证人到庭作证的;
(5)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
2、当事人要求提供新证据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在限定的期间内提供证据。在限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而没有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决。
3、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的鉴定、勘验,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4、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法庭调查的重点。
5、再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进行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不再重复已经进行过的程序或对已经质证、认定的证据进行质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