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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立案条件及要求

2017-06-13 10:33:15

 

司法确认案件立案条件及要求
1、立案条件
本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明确;
(2)有明确的确认请求;
(3)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4)确认申请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5)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且属于本院管辖。
2、立案要求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确认申请书。口头提出申请的,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2)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者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书原件;
(3)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其它资格证明;
(4)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5)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当事人在司法确认申请书或口头申请中应当作出以下承诺内容:各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委托第三人代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应当说明合理理由,并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特别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