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条件及要求
2017-06-12 10:30:50
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条件及要求
1、立案条件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要求
(1)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4)起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①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等资料;
②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原被告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日期。起诉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即可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5)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起诉人出具案件缴费通知单,起诉人凭案件缴费通知单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6)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