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法院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效力
2017-06-29 10:13:01
施甸县人民法院
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效力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本院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如下:
1、特邀调解并司法确认方式。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本院聘请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详见《施甸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解调协议的,可在协议生效30日内,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委托他人到本院或者派出法庭办理司法确认。
2、信望调解并司法确认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除了请求特邀调解员调解外,还可以请求当地有威信和声望的第三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可在协议生效30日内,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委托他人到本院或者派出法庭办理司法确认。3、自行和解并司法确认方式。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可在协议生效30日内,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委托他人到本院或者派出法庭办理司法确认。
4、诉前调解并司法确认方式。即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和解、调解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请求本院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和解协议的,可当即申请司法确认,也可在协议生效30日内,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委托他人到本院或者派出法庭办理司法确认。
5、指导调解并司法确认方式。即经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或者调解人员可请求本院派审判人员指导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可当即申请司法确认,也可在协议生效30日内,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委托他人到本院或者派出法庭办理司法确认。
6、委托调解并司法确认方式。即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在尚未以诉讼程序立案之前,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可委托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可当即申请司法确认,也可在协议生效30日内,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委托他人到本院或者派出法庭办理司法确认。
7、能动调解并司法确认方式。即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在尚未以诉讼程序立案之前,本院可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可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也可当即申请司法确认,也可在协议生效30日内,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委托他人到本院或者派出法庭办理司法确认。
8、庭外调解并司法确认方式。即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按诉讼程序立案,但本院尚未作出裁判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认为适宜由调解员进行庭外调解的,可告知本院请求调解员进行庭外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可以请求本院制作调解书,也可申请撤诉并当即申请司法确认,也可在协议生效30日内,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委托他人到本院或者派出法庭办理司法确认。
9、行政调解并司法确认方式。即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可在协议生效30日内,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委托他人到本院或者派出法庭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二、司法确认的效力
1、双方当事人签收司法确认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司法确认裁定书生效后1年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2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2、司法确认裁定作出后,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原确认裁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在裁定作出后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裁定。
3、案外人认为本院确认裁定错误,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裁定。
4、本院院长对本院司法确认裁定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查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